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规章立法权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16个(包括国办管理的国家信访局)。移民局、林草局、药品局、知识产权局等为根据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新成立或组建并划入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规定了”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同时规定”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的法制机构指”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规中对法制机构的定义比较明确,没有授权规定的相关内容。
经对原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规章立法情况的了解,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能源局、交通部管理的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均由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发布。文化部《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中规定”文物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国家文物局编制,报文化部备案”、”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法制机构全面履行审核职责,经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直接报部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