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新时期市场监管法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增强改革意识,深入推进工作融合,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做好复议应诉、加强法制宣传,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提供法治保障。
一、加强立法立规,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
2018年,立法工作按照机构改革要求,以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重点,以推动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为遵循,以统一完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为目标,全面推进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一)围绕中心,总局立法成效明显。
1.落实机构改革要求,推进立法工作融合。总局高度重视立法立规工作,多次召开局务会研究完善市场监管法制问题,并作出专门部署。一是按照机构职能设置,对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完善。二是统一规范立法程序,起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理顺立法流程,厘清职责分工。三是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分步骤研究提出机构改革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完成《广告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17部法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9部行政法规中涉及机构职能内容的修改,另有60余部行政法规涉及机构职能的内容正在修改中。
2.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一是全面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稳步推进《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工作。二是配合做好总局起草或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研究论证、审查报送等工作。组织起草《疫苗管理法》,广泛听取和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反复协调、深入研究、充分讨论,形成《疫苗管理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参与起草《电子商务法》,该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已施行。积极配合推进《专利法》的修订工作。完成《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起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的修订,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三是认真做好部门规章的立改废等工作。研究推进《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功能目录管理办法》《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修订工作,积极向各方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论证。
(二)因地制宜,地方法制稳步推进。
1.开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立法。海南起草并推动出台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甘肃出台《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贵州制发了《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对全省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事项进行细化规定;重庆制发了《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2.重点强化食品药品等安全领域的监管立法。北京积极开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立法工作;甘肃修订《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海南制定《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福建出台《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3.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湖南印发了《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湖北修订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浙江修订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4.加快机构改革职能融合,积极推进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广东积极推动《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广东省产品质量条例》《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法规的制修订;海南推动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河南推动修订《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湖南开展修订《湖南省广告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甘肃将《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湖北将《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修订)》《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纳入立法工作计划;福建积极推进《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审议,开展《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商事登记和监管条例》等立法项目调研论证;浙江积极推进《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的修订,开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立法调研。贵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为制定《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奠定基础。
二、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有效的监督能够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2018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把严格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能作为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建章立制,夯实执法监督工作基础。
1.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为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总局将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作为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积极推进。该《规定》和《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1日正式公布,并于2019年4月1日施行。
2.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机构改革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修订完善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湖南省工商局出台《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若干指导意见》,确保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对《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罚则的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罚则的裁量基准。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河北省市场监管局针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印发了上述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长的通知。
(二)完善机制,强化执法监督责任落实。
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地多措并举,推动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落实到位。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细则》《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方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落实重点工作绩效问责实施办法(暂行)》,对工作执行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六种情形进行重点问责。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在全省系统内通报评查结果,并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要求,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专项执法检查、协助执行股权冻结(变更)公示专项检查、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等执法监督工作。
2.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总局法规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的有关规定,对各业务司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国际合作文件,从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件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总局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相融合,建立起草部门自我审查、法制部门法制审查、法律顾问单位第三方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机制。浙江省质监局修订《浙江省质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加强法制审核,实行备案管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
3.扎实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018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其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确保重大决策在提交党组集体讨论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河南省食药监局会同机关纪委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专项监督,对行政处罚案件严格实行法制审核。河南省价检局通过让审核人员参加案件的政策讨论会、审理会、审查会等形式,提高案件审核工作质量。
(三)多措并举,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出了统一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机制,确保“三项制度”顺利推进。河北省市场监管局采取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流程图,严格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方法》和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等措施。浙江省工商局制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试行)》,进一步细化需要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项目内容。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责;制发《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在案件业务信息系统中开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功能,实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率100%和记于名下归集率100%。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关于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推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累计公示案件信息18681件,公示率100%。
2.稳步推进法治建设评价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明确要求,开展法治建设评价工作,改进上级市场监管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2018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继续推进法治建设评价工作。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全年召开 6次党组会专题研究本部门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召开 18次局长办公会研究法治建设相关议题。制定《2018年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分解方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治建设评价办法》等考评方案,合理设定指标体系。河南省质监局组织了对全省法治质监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服务型执法等工作进行了督导。湖南省工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任务措施的中期评估工作。并形成相关法治政府建设中期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制发《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及分工》等法治建设指导文件。及时调整成立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局机关目标考核内容,占考核权重的10%。大连市工商局对照《大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任务分解表》,对依法行政“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了《大连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大连市依法行政“十三五”规划情况的(中期)自查自评报告》,各项指标任务整体启动率及完成率均为100%。
3.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多次梳理,共梳理出各类证明事项453项,建议取消158项,保留295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做好上述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减证便民”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和仍然保留的涉企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妥善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梳理核查对地方规章设定的2个证明事项建议予以取消。河北省、湖北省、贵州省、甘肃省等市场监管局均对不需要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三、办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全面推进新时代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2018年总局机构整合以来,严格遵循依法、严格、公正三项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一)2018年度总局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2018年度,总局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55件。依法予以受理180件,占70%,不予受理46件,占18%,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案件29件,占12%。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78件,其中针对总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100件;总局作为复议机关单独参加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20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58件。
2.行政案件类型情况。从原因上分析,行政案件可分为两类。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复议、起诉市场监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此类案件约占35%,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为主要类型,涉及行政管理的领域较广。例如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案件25件,占14%,主要涉及价格监督、广告监督、认证认可、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案件17件,占10%,主要涉及企业注册登记、保健食品注册登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领域;对企业信用监管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案件5件。与上述领域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16件,约占8%,表明社会公众对于该类行政信息较为关注。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复议、起诉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此类案件近几年总体呈上升趋势。在涉行政不作为的复议案件中,对违法线索举报处理不服提起复议的41件,占22%;在行政不作为的应诉案件中,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颁发社会信用代码等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占48%。与上述领域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24件,占14%,反映出该领域矛盾纠纷相对集中。
3.行政案件办理情况。2018年,总局共办结行政复议案件180件。其中,决定予以维持的95件,占53%;决定驳回复议请求的60件,占33%;撤销原行政行为的3件,确认违法的2件。总局的行政应诉案件178件,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确认违法的3件,胜诉率为98.3%。派出110余人次出庭应诉,其中,派出26人次赴陕西、辽宁等京外地区出庭应诉。
(二)2018年度总局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案件主要特点。
1.职业索赔人引发的行政案件占比较大,但呈下降趋势。2018年,职业索赔人引发的行政案件仍然主要集中在食品监管、广告监管和价格监管等领域,案件类型以投诉举报类和政府信息公开类为主。职业索赔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84件,约占总局受理案件数的47%;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44件,约占诉讼案件总数的25%,所占比例均呈现下降的趋势。
2.企业法人提起的行政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总局每年审理大量涉企业权益的行政案件,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2018年企业法人向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案件76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2%;提起行政诉讼案件11件,约占诉讼案件总数的6%。
3.行政诉讼案件增长较快,首次与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基本持平。2018年,总局共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78件,行政应诉案件首次与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180件持平,应对诉讼风险已成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新常态。
(三)总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主要做法。
1.既注重保护当事人复议申请权,也注重解决滥用复议申请权问题。一方面,坚决贯彻国务院保障消费者、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要求,放宽行政复议受理门槛,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均予受理。另一方面,对于个别当事人不理解、故意曲解法律含义,不当行使复议申请权甚至滥用复议申请权的情形,依法予以引导和规制,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
2.既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注重实质化解争议。一方面,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严格办案。一是在复议审查中坚持对于一些涉及机制性的复杂问题不回避,运用法治方式努力解决。二是坚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全面审查案件,特别是对反复出现的逾期办理、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等程序性违法行为严格审查,以督促各地方局增强执法程序意识,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另一方面,坚持实质性化解争议,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法律范围内积极与申请人协商沟通,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2018年,总局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和解工作,使13件行政复议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3.既注重完善复议及应诉机制,也注重履行普法职责。一是健全复议及应诉工作机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2018年12月,两次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片区研讨会,了解机构整合后各地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提供指导。二是发挥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的普法职责。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例评析有奖征文活动,收集、评析、公布各地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精神。
4.既注重防范法律风险,也注重服务市场监管工作大局。一方面,充分发挥职能,有效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对存在较大法律争议的案件,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论证意见,发挥法律顾问优势作用;通过实行证据审查、实地调查、集体审议等做法,以公开、透明、严格的工作程序有效防范各种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办理好涉及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放管服改革等各方面的行政案件。2018年,总局共办理涉及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73件,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案件30余件,涉及汽车等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案件29件,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20余件,涉及价格监督的行政案件18件,涉及企业信用监管的行政案件7件,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案件6件,涉及广告监督的行政案件6件等。这些行政案件的审理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效配合了总局重点工作的实施。
四、开展法治宣传,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切实做好机构改革后普法规划,完善顶层设计、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手段,市场监管普法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开展各类活动,宣传贯彻宪法,让宪法深入人心。
1.组织开展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宪法知识竞赛”。为大力宣传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局开展了“宪法知识竞赛”活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干部、社会各界群众共计90620人参与答题,其中完成答题人数87388人。
2.各地积极开展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广东制定了2018年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工作人员运用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系统参与宪法专题学考暨年度学法考试,参考率与优秀率均为100%;贵州将宪法学习宣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及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尊崇宪法学习宪法”主题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河南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原原本本学宪法、宪法进家庭活动,组织拍摄《我与宪法》微视频,并获河南省“我与宪法”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三等奖。
(二)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研究制定市场监管系统普法责任清单。总局制定市场监管总局普法责任清单,细化分解普法责任,报送全国普法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责任制,将普法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甘肃将普法工作同精准扶贫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合同帮扶、消费维权知识普及与贫困群众脱贫增收,培育富民产业,协助解决融资困难,全力推进旅游扶贫、养殖扶贫和电商扶贫等产业相结合,实现多元产业融合发展。湖南切实抓好各业务条线、各区域的普法工作,通过现场执法说理、案后回访教育、个案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将普法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工作和执法办案全过程。海南通过设置普法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现场普法、媒体普法、普法公益广告等形式,深入社区、企业、校园、农村、单位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2.继续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有奖征文评选活动。2018年,总局开展的“谁执法谁普法”有奖征文活动共收到地方一线执法人员撰写的征文154篇。组织由法学专家、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的评议小组,评选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5篇,3等奖15篇。
(三)重点学习宣传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大力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1.组织做好《电子商务法》系列法治宣传活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总局制定法治宣传活动方案,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法》系列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和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知识竞赛,并开展普法应用专题讲座、业务研讨会。开展《电子商务法》重点宣传和权威解析。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电子商务法》英文译文的翻译工作,推进法治国际交流工作等。
2.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北京、广东、湖南、重庆等地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湖北、贵州、湖南等地开展法治专题教育培训,开展依法行政及监管业务授课,有效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贵州、湖南等地采用法治能力考查等方式督促领导干部学法。其中贵州将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作为任职前的必经程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湖南举办全省药品管理法律知识竞赛。
各地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新媒体等进行法治宣传,提升法治宣传效能。湖北制作反映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的动漫作品《争做守信企业诚信铸就未来》,并参加由全国普法网组织的第十五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征集活动。北京为做好营商环境宣传工作,综合运用微访谈、微视频、手绘漫画宣传海报、动漫图解、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小故事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报道活动。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编印《画说〈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维权实用攻略(2018)》《维权之剑(2018)系统》消费教育读本等宣传资料,免费向社会发放。
五、紧紧围绕新时代市场监管工作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
2019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准确把握新时代法治工作的基本要求,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与改革发展相适应,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立足持续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积极稳妥推进相关立法项目。
1.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利的准入环境提供法律依据。一是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准入制度改革,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推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制定修订。二是加大化妆品、药品、特殊食品等监管力度,推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医疗机构制剂跨省调剂审批事项的决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定修订。三是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注册便利化改革,推动《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规范商标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商标电子申请和电子送达》《官方标志备案保护办法》等规章的制定修订。
2.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法律保障。一是为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推动制定《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二是为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反垄断法》修订工作,推动《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等规章的制定修订。三是为加强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推动修订《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四是为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推动《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市场混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章的制定修订。五是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推动《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商标代理监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制定修订。
3.为加强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奠定法制基础。一是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动《冷藏冷冻食品及其冷链物流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殊食品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的制定修订。二是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推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定修订。三是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助力保障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两个安全”,推进《产品质量法》《电梯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定修订。四是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夯实质量技术基础,推进《国家标准时间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的制修订工作,推动《计量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五是为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推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制定修订,贯彻落实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抓紧修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4.为夯实市场监管基础,提升市场监管整体效能提供法律支撑。一是为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工作,推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制定修订。二是为规范行政执法,推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定修订。三是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制定《市场监管所条例》,明确市场监管基层组织的性质、基本任务、职责权限等事项。
(二)立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推进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和效能建设。
1.配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制定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及配套使用指南,供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参阅。
2.研究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3.研究制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4.研究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推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各地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完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避免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5.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精神,牵头起草总局“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等制度推进性文件。
6.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编制总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严格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7.审慎开展规范性文件和国际合作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在认真审慎地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同时,出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对合法性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结果等内容进行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总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8.研究制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建设评价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建设评价评分标准》,为开展法治建设评价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立足保障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1.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一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加大程序性与实体性证据审查力度,引导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取证及证据留存意识,提升执法权威性。三是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关于答复时限的规定,在执行中坚决不打折扣。四是不断提高复议法律文书质量,要求复议法律文书释法明理,翔实阐述法律论证过程,增强结论说服力。五是用好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执法问题,及时提出规范执法以及完善执法依据的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六是突出做好重点难点案件的办理,严格依法审理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类复议案件,服务和保障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等重要工作任务落实。
2.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复议及应诉规范化建设。一是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审理程序和证据制度,提高复议质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认真履行指导职责,深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推介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受理复议案件和有关裁量标准逐步统一。三是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四是逐步推行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方便办案人员、社会公众随时查阅,推动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五是加强对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研究,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应对机制,配合相关主体做好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六是注重以案释法,坚持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十大行政复议案例评选”等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等对行政执法的导向和引领作用。
3.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法律专家队伍作用。健全公职律师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公职律师培训力度。适时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加强对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好法律顾问的作用,严把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等关口,发挥好专业规范的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四)立足营造市场监管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扎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1.组织召开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建设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后推进法治建设总体情况,深入分析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讨论法治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就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作出部署。
2.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多措并举做好法治宣传工作。一是按照新制定的市场监管总局普法责任清单,及时推进主要实施和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普法工作。二是创新普法方式和载体,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法律知识模拟法庭辩论大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支持,切实提高比赛竞技性和观赏性,切实提升普法成效。三是以总局网站和总局法规司子网站改版为契机,优化法治宣传版面、更新栏目、充实内容、继续搭建网上普法平台。四是探索研究市场监管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制度,及时、准确、深入了解基层法治建设情况,更好地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
4.组织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公职律师培训班、法治宣传培训班。进一步提升新组建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队伍业务素质,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