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相关文件
1.关于印发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意见的通知(1990)
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1992)
3.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已失效)
4.关于对计量违法案件有关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复函(2004)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函(2004,已失效)
6.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2007)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2008)
8.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2010)
9.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
10.工商总局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
1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2014)
12.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医疗器械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的复函(2016)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
市场监管
一、关于印发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意见的通知
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1992)
三、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工商广字[2000]第7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的请示》[苏工商(20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违法所得”与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文件中的“非法所得”涵义相同。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四、关于对计量违法案件有关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复函(2004)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函
(已废止)
国食药监法[2004]337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我省安庆市立医院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一案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皖食药监[2004]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医疗器械是由患者直接从经营企业购买,医疗机构仅收取了医疗费用,其违法所得按收取的医疗费用计算。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六、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2007)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8〕198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遵义金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等房地产评估公司商业贿赂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请示》(黔工商呈〔2008〕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手段实现交易的全部收入扣除提供服务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八、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质检法函[2010]34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九、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11〕83号)
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
十、工商总局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函字〔2013〕134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下来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所称违法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既包括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而取得的直接收入,也包括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而减少的合理支出。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支付的费用,经营者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应当支出而没有支出的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工商总局
2013年9月17日
十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2014)
十二、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医疗器械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的复函(2016)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 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自: 认真对待行政复议 行政执法研究公众号